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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啦芙莱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伟胜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8M47M3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1幢161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6
(2024)浙0383民初164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温州市匪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啦芙莱服饰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浙0383民初111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温州市匪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啦芙莱服饰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明,2025年8月1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样品长裤S经南京海关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检测,2025年10月13日南京海关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依据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及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合格品的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出具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编号为:No.JFA250213T。经当事人确认,该长裤S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90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无库存产品。
当事人生产的长裤S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216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50元(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216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杭上市监处罚〔2026〕91号
2025年7月11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样品长裤S经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进行检测,于2025年10月21日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出具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编号为:JSCFZ20250544。2025年7月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样品牛仔中裤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于2025年8月7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编号为:SZ250700681。2025年7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样品上衣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于2025年8月14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编号为:SZ250700853。经当事人确认,该长裤S、牛仔中裤、上衣均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2286.6元,违法所得299.12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无库存产品。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已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故不再作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9.12元;2、罚款6859.8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58.93元(柒仟壹佰伍拾捌元玖角叁分)。
6859.8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3
杭上市监处罚﹝2025﹞62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30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第2季度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处罚人生产的牛仔中裤送台州市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2025年6月23日台州市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当事人确认,该牛仔中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款牛仔裤生产6件,货值金额119元/件×6件=714元,违法所得84元。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无库存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已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故不再重复作责令改正,且无库存,故不再作没收违法产品。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2142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26元(贰仟贰佰贰拾陆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已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故不再重复作责令改正,且无库存,故不再作没收违法产品。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2142元。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26元(贰仟贰佰贰拾陆元整)。
2142.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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