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天莘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天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21MA74QYX67Q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西城路158-1号(原农修厂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文综罚字﹝2023﹞第2号
2023年9月,金塔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金塔县新闻出版局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王凤德(28080221005)、卢凯(2808022100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金塔县西城路158-1号金塔县天莘书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一书店货架上有《西游记》等图书在售,现场负责人李天星不能提供上述图书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该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由于该经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涉案出版物数量较少,经营额不足一万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发现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对金塔县天莘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金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