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潼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殿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90MA1C8Y2M9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江绿苑小区13号楼00010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362号
1、当事人2023年9月26日在柜台摆放待售药品吲达帕胺片4盒(有效期至2023年6月)、羟苯磺酸钙胶囊2盒(有效期至2023年5月)、非洛地平片1盒(有效期至2023年6月)、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9盒(有效期至20230506)超过有效期;2、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吲达帕胺片4盒*15元/盒+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9盒*14元/盒+非洛地平片1盒*13元+羟苯磺酸钙胶囊2盒*20.815元/盒=240.63元,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有发生实质交易行为,因此无违法所得。3、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有发生实质交易行为。4、当事人家庭存在一定的困难。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零售单、随货同行单、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提交的说明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