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新天地上和城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84X69X9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上和城小区39栋105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建〔2023〕5号
经查,2023年10月18日抽检的香蕉是双阳区顺盈超市10月18日从农贸市场的流动摊贩进购的,进购数量12.5kg,进购价8元/kg,销售价10元/kg,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元,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并非本批次香蕉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不合格批次香蕉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双市监责改[2023]9089号),责令其3日内改正。2023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顺盈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3年10月18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检验,11月22日我分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截止到12月8日,双阳区顺盈超市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18日抽检的香蕉是双阳区顺盈超市10月18日从农贸市场的流动摊贩进购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不合格批次香蕉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改正。12月1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
综上所述,当事人双阳区顺盈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成立。
本局依法于2024年1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发时未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性质轻微,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1月29日,当事人店内水果销售区域张贴公告,公示了不合格产品信息。经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不是首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 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201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