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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甘棠镇王梅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FC38P0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3]280号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开始在贵州省黔西市甘棠镇街上从事燃气灶经营。 2023年06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上述燃气灶是供货商直接上门推销的,当时一共购进了6台,购进价格40元/台,销售价格是50元/台。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燃气灶当事人尚未销售。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并收集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产品检验报告。 据此,因当事人未销售上述燃气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购进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燃气灶的货值金额为6台×50元/台=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的《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黔市市监询通〔2023〕182号)一份1页、《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据提取单》一份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黔市市监强〔2023〕182号)一份2页及《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182号)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经营者王梅一直在现场配合检查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燃气灶的事实;三是证明我局要求其限期到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棠分局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询问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购进燃气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2023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王梅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2页,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等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燃气灶的购销情况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三是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情况;四是证明当事人购进燃气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法予以确认。
罚款0.0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9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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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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