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王文笑电动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正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03MA1TXNYY2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水岸新城二期15号楼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5〕X00007号
执法人员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取了上述5种车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证书》,当事人提供了8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凭证。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本局无法调查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2492元。
综上所述, 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8辆;
2.罚款18510元,上缴国库。
1851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