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仇建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1068626448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浑江区华山路汇鑫佳园小区13号裙房118号门市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0
(2021)吉0602民初4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陆**,徐**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2
2020-12-08
(2020)吉0602民初22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杜**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07-15
(2020)吉0602民初1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4
2020-07-15
(2020)吉0602民初1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
杨*,仇**,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5
2019-09-02
(2019)吉0602民初19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释**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6
2019-06-26
(2019)吉0602民初14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7
2019-06-26
(2019)吉0602民初1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8
2019-06-26
(2019)吉0602民初1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9
2019-05-24
(2019)吉0602民初1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逄**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10
2019-03-27
(2019)吉0602民初483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邹**
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2
2021-06-30
(2021)吉0602执5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徐**、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12
2021-01-27
(2021)吉0602执189号
合同纠纷
杜**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4-06
2021-03-10
(2021)吉0602民初4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徐**与陆**、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25
2020-12-10
(2020)吉0602民初22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杜**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03
2020-08-24
(2020)吉0602执60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释**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8-05
2020-07-16
(2020)吉0602民初1129号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八道江支行与仇**、仇**、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10699.24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12
2020-05-21
(2020)吉0602执232号
合同纠纷
逄**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3-20
2019-07-18
(2019)吉0602执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1-29
2019-11-25
(2019)吉0602执7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0-29
2019-10-15
(2018)吉0521执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化同德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白山市灵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9号(QGFJ)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近两年无申报纳税记录,未办理歇业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1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