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澧县兰师傅机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哲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3MACU4FQN2R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张公庙社区八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澧市监处罚﹝2024﹞84号
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与车辆电动机实际标识信息不符,具体信息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了照片,提取了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共四份。 经查,上述金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取得了由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型号:JB1500DZK-13,证书编号:2022091102020799,获证日期:2023年7月12日;车辆型号:JB1500DZK-18,证书编号:2023091102021045,获证日期:2023年8月9日;车辆型号:JB1500DZK-23,证书编号:2024091102021239,获证日期:2024年1月29日)。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第十大类车辆及安全附件第54类摩托车(1102)的产品,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澧市监协查﹝2024﹞7号)。4月3日,我局收到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回函,回函内容如下:“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的规定,电动机是摩托车产品关键零部件,其生产者、型号等相关参数均属于A类技术参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9.3条规定‘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企业电动机参数变化时应向我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上述未经变更批准擅自更换不同生产企业电动机行为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属于应变更未变更情形”。据此可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金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其车辆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该车辆电动机实际标识信息不符,整车关键元器件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属于应变更未变更情形,其经营的金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上述木兰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取得了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车辆型号:ML500DQZ,证书编号:2022011102510443,获证日期:2023年12月11日)。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第十大类车辆及安全附件第54类摩托车(1102)的产品,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经营的木兰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额定载客人数为1人。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座垫前部又加装了一个鞍座,造成该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整车关键元器件、安全设计、结构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 再查,当事人自述上述3种金博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价均为6000元/台,销价为6400元/台,货值金额为57600元;木兰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价为2000元/台,销价为2300元/台,货值金额为6900元。总货值金额为645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未记录进销货情况,故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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