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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从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NTQR42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桃园社区姚家冲村23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2
(2024)云0102民初20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李**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云0102民初20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02
(2024)云0102民初20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2
(2024)云0102民初20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五生环罚字﹝2023﹞029号
2023年03月07日我局对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姚家冲村,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营塑料制品生产,有工人20余名。公司于2019年5月份于现生产场地建至今,投资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主要生产设备为:发泡机一台、造粒机一台、裁剪冲床六个、裁剪机两个;主要生产原材料为:聚乙烯;主要生产工艺为聚乙烯颗粒→发泡→裁剪→成品(塑料薄膜);发泡废料→加热融化→成品(造粒)。现场检查时,有工人正在生产,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该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2023年03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确认了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五生环罚字〔2023〕029号云南勃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方(身份证号533122********14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NTQR42K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桃园社区姚家冲村***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3月24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4月11日下午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五生环罚告(听)字〔2023〕029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昆五生环听通字〔2023〕029号、《送达回证》《昆明市五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听证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听证报告》为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审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处罚人民币拾万元。以上罚款总计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5室)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于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和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富滇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2023年5月15日
10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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