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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赵成华果蔬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成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C8LBJ36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威宁县雄山街道江楠物流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3]2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1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威宁县雄山街道江楠物流园内从事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活动。 2023年5月4日,当事人从云南省昭通市金土水果批发市场一流动商贩管友超处,以4元/kg的价格购进四季豆50kg,并以8元/kg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5月4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我局委托,对其销售的上述50kg四季豆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取四季豆样品共计3kg(抽样购买价格8元/kg)。2023年5月31日,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526690237097),当事人被抽检的四季豆“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64,标准指标:≤0.01,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四季豆的销售价格为8元/kg,其自述称除去抽样的3kg外,剩余47kg四季豆一部分已销售、一部分腐烂后被其自行处理扔掉或食用,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其自行处理或食用的证据材料,故本局对其自述的上述情况不予采信。当事人在销售不合格四季豆等蔬菜过程中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其供述售价与抽样时购样价格一致,均为8元/kg。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为:50kg×8元/kg=400元。其违法所得:50kg×8元/kg-50kg×4元/kg=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不合格四季豆已销售及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潘赛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不合格四季豆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详细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的事实。 5.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BJ23520526690237097)1份,证明被抽检的四季豆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6.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供货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记录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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