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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拖市镇楚家香酒楼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旭平注册资本:8.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07T2W4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夏场村三组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36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在天门市拖市镇夏场村三组5号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在天门市华西农贸市场购买了广州市美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粤花”牌冰花酸梅酱2瓶,购货金额20元。该“粤花”牌冰花酸梅酱生产日期:2024.08.01,保质期一年,净含量:160克。该“粤花”牌冰花酸梅酱当事人主要用于制作排骨。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检查时,该“粤花”牌冰花酸梅酱两瓶均已开盖使用了五分之一,,均还剩五分之四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调味料货架上,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6元。 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讲解,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库存超过保质期的两瓶“粤花”牌冰花酸梅酱现场进行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无法确定该“粤花”牌冰花酸梅酱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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