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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康欣大药房有限公司外贸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929CL6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陵园大道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5〕168号
当事人网络销售“清热暗疮丸”“喉舒宁片”药品时,分别标注有“颜值的救星”“内分泌失调”“半夜咳不停,当天吃,当天看效果”等文字宣传内容,与《清热暗疮丸说明书》《喉舒宁片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一)通过网站、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的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药品图片上利用文字标注的方式对药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现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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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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