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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滋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鹿鸣苑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瑞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13RDNT8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老道巷鹿鸣苑d3-102号、d3-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49号
当事人在包头市东河区老道巷鹿鸣苑d3-102号、d3-103号开展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等药品零售活动。2025年1月初,当事人从一名顾客手中购进2盒通心络胶囊(批号分别为A2406009、A2409041),购进价格为13元/盒,当时为现金交易。2025年1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2盒药品通过医保结算系统销售给顾客王钰,销售价格为22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合法资质、检验合格报告。于2025年4月21日当事人向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职工基本医疗账户退回医保基金44元,能提供包头市东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医保简处字﹝2025﹞第014号)和缴款回执单复印件。本案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4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0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05
2
包东市监处罚(2024)402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5000元~50000元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