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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林光池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光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BWEAEY7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7-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85号
2024年11月19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到美团网络平台,对网店名称为“精品水果(果切+整果+礼盒)”销售的青橄榄进行网络抽检,网络订单号:2401344290239755877。该美团网店的经营者名称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林光池水果店。2024年11月30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报告No:301032402237)。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鼓楼区树汤路7-1号从事水果销售。同时也在美团“精品水果店(果切+整果+礼盒)”及饿了么“精品水果店(五四路店)”从事线上经营。当事人日常委托小李(微信备注名为“水果小李13960782912”)从南通水果批发市场购进水果,该小李无经营资质,仅为代购,当事人也不知道小李的真实身份信息。当事人向小李支付物流费即每件水果加5元或10元不等。小李代购后把水果送到当事人店里,当事人对水果外观和数量进行把关。 当事人称涉检的青橄榄是从南通水果批发市场5号棚519档口分两次采购,进货单价为10元/斤。其2024年10月30日采购的3斤青橄榄,一直未销售,2024年11月9日又采购了3斤,也未销售,放冰箱冷藏。直至2024年11月19日抽检机构通过美团平台下单4斤青橄榄,当事人将前后两次进货的青橄榄,挑选好的卖给抽检机构。两次购进的6斤青橄榄仅抽检销售了4斤,另外2斤因坏了被扔掉。当事人称涉案不合格青橄榄未在实体店内线下销售,网络平台仅有通过美团销售给抽检机构4斤,销售单价为29.8元/斤。本案货值金额为178.8元,违法所得79.2元。 当事人在采购青橄榄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仅提供与“水果小李13960782912”的微信聊天截图和两张红色送货单,无法确定来源。同时,当事人称南通水果批发市场5号棚519档口中有四家在从事经营活动,卖橄榄的为其中一家,仅能提供其电话号码。办案人员拨打当事人提供的小李及其述称的519档口青橄榄经营者的电话,均未对当事人陈述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2月4日在美团平台其网店上发布召回公告,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截止召回公告期满,无涉案批次青橄榄被召回,亦未收到有关食用涉案批次青橄榄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报告及相关消费投诉。 本案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采购青橄榄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200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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