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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佛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思勇注册资本:3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6Y7X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庆村学堂湾村民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5〕3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了《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在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红庆村学堂湾村民小组从事骨灰安葬、骨灰安放、丧葬用品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至今。2017年8月1日,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发布《关于永川区佛泉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永发改委〔2017〕156号)文件,文件规定地墓最高收费标准15000元以内,含墓位的土建工程(包括墓材、墓碑等)、配套设施、植物及骨灰安葬等费用,一次性收取。同时还有备注:1.遗体安葬和特殊墓型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2.双人墓位价格按照上述单人墓位价格标准两倍的80%计收。2024年9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发布《关于规范永川区佛泉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通知》(永发改委[2024]60号)文件,文件废止了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发改委民政局关于永川区永川区佛泉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永发改委〔2017〕156号)中的备注1.遗体安葬和特殊墓型价格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2.双人墓位价格按照上述单人墓位价格标准两倍的80%计收规定。当事人收悉上述最新收费标准文件通知后,在销售墓位时却将双人墓位(墓所占的位置与空间)拆分成两个墓穴(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坑穴)对外进行销售,调查发现当事人共将24个双人墓位拆分成48个墓穴进行了销售,其中按照15000元/个的价格销售墓穴36个,按照14900元/个的价格销售墓穴2个,按照13500元/个的价格销售墓穴2个,按照13000元/个的价格销售墓穴6个,按照12400元/个的价格销售墓穴2个,销售金额699600元,当事人多收取的消费者购买墓位的费用为349800元(699600元2)。2023年9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3287-2823(2024年1月1日实施),其中殡葬术语3.11对墓碑的名词解释为放置在坟墓旁刻有逝者姓名、生卒年月及生平事迹等文字和图案的纪念性载体。同时,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发布的《关于永川区佛泉寺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永发改委〔2017〕15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墓位费用包含了墓位的土建工程(包括墓材、墓碑等),但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服务大厅前台公示的其他服务费中有大字:10元/个、小字:5元/个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377122元。
377122.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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