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有信 | 注册资本:7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7802298320P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首钢总公司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8
(2019)京0107民初199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
2019-11-18
(2019)京0107民初199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3
2019-09-17
(2019)京0114民初95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枣阳市杰华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大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泰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雄县龙西电器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1-12
(2019)京0114民初95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雄县龙西电器厂,河北大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泰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枣阳市杰华机械有限公司
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栆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0-01-02
(2019)京0114民初95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河北大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市杰华机械有限公司,,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3
2019-12-24
(2019)京0114民初95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4
2019-11-26
(2019)京0114民初95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枣阳市杰华机械有限公司,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5
2019-06-16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枣阳市杰华机械有限公司,枣阳市拓森汽车灯饰有限公司,襄阳展升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2
2021-10-25
(2021)京0107民初1485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张**等与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31
2020-08-04
(2020)冀民申4933号
劳动争议
吝**、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23
2020-06-10
(2020)京01民终331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枣阳市杰华机械有限公司等与雄县龙西电器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03
2019-11-25
(2019)京0107民初199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3-03
2019-11-18
(2019)京0114民初95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国储能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5-25
2018-12-17
(2018)冀0283民初5559号
人事争议
吝**与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4-03-19
2014-03-19
(2013)石民初字第7900号
排除妨害纠纷
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3-04-19
2013-04-19
(2013)石民初字第13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叶**与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消行罚决字﹝2025﹞第200012号
2025年1月1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景山区首钢园区北初冷器附属设备及管道拆除项目冒烟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1.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组织拆除施工动火时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作业时发生火灾。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该单位在组织拆除施工动火时未对切割动火作业点下方的焦油残渣采取清除、隔离和覆盖等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1.0.4条第3款。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给予北京首建恒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元
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