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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国胜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565076168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1258号大禹奥城小区11号楼103、10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吉0105行审39号
行政处罚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1
(2024)吉0105行审40号
行政处罚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3
2024-04-18
(2024)吉0105民初862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4
2022-12-23
(2022)吉0105民初36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省全向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5
2021-10-20
(2021)吉0105民初3712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6
2019-06-19
(2019)吉0105行审66号
自然资源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4-28
(2024)吉0105民初862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1
合同纠纷
吉林省富宇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2
2023-05-23
(2023)吉0105执异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1-16
2022-06-23
(2022)吉0105执814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20
2022-03-28
(2022)吉0105执66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步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6-18
2020-05-27
(2020)吉0105民初10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18
2020-05-27
(2020)吉0105民初10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沃得沃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29
2019-09-26
(2019)吉0105执810号之一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1-09
2018-10-31
(2018)吉0105民初19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盛辉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0-28
2016-10-28
(2016)吉0105民初1743号
广告合同纠纷
吉林省烁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3-10
2015-03-10
(2015)长执字第33号
合同纠纷
长春市宏伟广告有限公司与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23第6-1号、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23第6-2号
吉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部分:1、责令30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16958㎡退还给二道区政府。2、对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16958㎡,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84790元。违法建设部分:1.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对当事人违法建设按照工程造价10%予以罚款。违法建设面积×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1#住宅消防连廊:14.98㎡×1474.19元×10%=2208元;2#住宅消防连廊:33.70㎡×1487.25元×10%=5012元;6#住宅消防连廊:34.16㎡×1518.54元×10%=5187元;7#住宅消防连廊:12.62㎡×1556.95元×10%=1965元;10#住宅消防连廊:9.88㎡×1335.19元×10%=1319元;11#住宅消防连廊:12.82㎡×1483.62元×10%=1902元;地下室出入口:166.19㎡×1675.57元×10%=27846元计:45440元,工程造价以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大禹奥城项目一期1#、2#、3#、6#、7#、8#、10#、11#楼及地库违建工程评估报告》(吉中信评字[2016]618号)确定。合计罚款金额:45440元+84790元=130230元(人民币壹拾叁万零贰佰叁拾元整)
84790.00元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01-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4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