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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汤峪晓霞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小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6MA6XACH70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市监处罚〔2024〕16号
2024年1月19日,本局接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投诉(编号:1610326002024011987121567),投诉内容:投诉人反映其2024年1月18日在眉县汤峪镇汤齐路南50米的晓霞超市购买了“卫龙辣条”,消费金额:6.5元,购买后发现“卫龙辣条”过期,产品包装显示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产品包装标注保质期:120天。2024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卫龙辣条”(大面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标注保质期为“120天”,标注净含量:65g,共3袋,当事人销售的“卫龙辣条”(大面筋)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当日,本局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炒熟白芝麻”4袋,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1.8”,标注保质期均为“356天”,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乌江榨菜”14袋,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8月24日”,标注保质期均为“16个月”,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当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以上3种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2024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当事人经营者承认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经查,涉案“卫龙辣条”(大面筋)当事人进价每袋1.49元至1.99元不等,零售价2元/袋,“炒熟白芝麻”和“乌江榨菜”的经营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明细清单,超过保质期以后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
没收并销毁扣押当事人眉县汤峪晓霞商店尚未售出的24袋过期食品;对当事人眉县汤峪晓霞商店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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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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