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妹英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31369683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南苑路19号(武义锦成工具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2
(2025)浙0723民初46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永康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2
2020-09-15
(2020)浙0784民初5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3
2019-02-25
(2018)浙0784民初8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施**,胡**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0-29
申请公示催告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3
2020-09-03
(2020)浙0784民初5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倍力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18
2019-02-25
(2018)浙0784民初8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施**、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79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42号
2024年09月04日,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各网点(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5
2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43号
2024年09月04日,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各网点(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5
3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03号
2024年07月17日,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二维码直接缴款,或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武义支行各网点(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15000.00元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9-02
4
武义应急罚决﹝2024﹞第000025号
当事人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第(二)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18
5
武义应急罚决﹝2024﹞第000028号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武义捷锐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压铸车间内熔炼炉未安装天然气压力检测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武义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