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恒鑫汽车配件销售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宏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84R0GP9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中国北方汽贸城2-23(B-23)幢216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287号
现已查明,2025年8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 AG”商标图形相同。仍从个人处进购标有“”“”“VW AG”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进销情况如下: 综上,调查确定的销售金额共计3834.4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62.4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94069.40元。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 案涉商品标有“”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标有“”“VW AG”的商标图形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 AG”商标图形相同,以至于使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为上述公司所生产的汽车配件,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 另据了解,“”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2011年08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商标注册证为第8567227号;有效期至2021年08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08月20日。“”商标系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商标注册证为第G708041号,有效期自2018年07月02日至2028年07月02日。“VW AG”商标系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号为G684299,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7年11月13日。 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已售出的上述汽车配件。
现已查明,2025年8月,当事人为盈利,在明知其所销售商品上的商标图形与奥迪股份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图形相同、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所注册的“”“VW AG”商标图形相同。仍从个人处进购标有“”“”“VW AG”商标标识的汽车配件 综上,调查确定的销售金额共计3834.4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62.4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为94069.40元。案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恒鑫汽车配件销售处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汽车配件;2、没收违法所得762.40元;3、罚款人民币94069.40元;以上罚没共计94831.80元。
94069.4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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