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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天鑫炭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磊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799926970A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买卖合同纠纷
平罗县天鑫炭素有限公司
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环罚﹝2026﹞18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线索,2025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宁夏净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平罗县天鑫炭素有限公司脱硫塔排放口(DA006)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检测。2025年12月31日,宁夏净之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平罗县天鑫炭素有限公司烟气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361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DA006脱硫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29.7%,限值为相对误差不超过±25%;流速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0.75%,限值为相对误差不超过±12%;温度比对检测结果绝对误差为0.4℃,限值为绝对误差不超过±3℃;湿度比对检测结果相对误差为3.6%,限值为相对误差不超过±25%;其中颗粒物比对检测结果评定“不合格”。2026年1月2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春、王尚乾向你公司送达比对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361号)并告知了你公司比对检测结果。
根据宁夏净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比对检测报告》(宁净环字【2025】气字36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脱硫塔排放口(DA006)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比对检测限值误差倍数为0.188倍,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一、环境行政许可类(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情形一般,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范围1倍以内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