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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洪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300MA6T142W5W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马草坝茶马南路观澜圣域一单元10楼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3
(2021)川0129民初2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
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19
(2023)藏0302民初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9
(2023)藏0302民初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007
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到达位于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卡若国际二期铂瑞曼丹酒店,通知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值班人员扎西泽仁、泽仁达吉到达现场,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值班人员扎西泽仁通知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裴连财到达现场,向扎西泽仁、泽仁达吉、裴连财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扎西泽仁、泽仁达吉、裴连财全程陪同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铂瑞曼丹酒店电梯(编号为:2025-04-041)检查时,检查了该电梯轿厢、机房等情况。检查发现该电梯轿厢内电梯提示单显示该电梯上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维保人员为:王光军、任应龙,电梯机房门损坏。执法人员到达物业办公室检查其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题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时,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已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截止检查时,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卡若国际二期9台电梯(电梯编号分别为:2025-04-041、2015-04-035、2015-04-033、2015-04-036、2015-04-034、2015-04-039、2015-04-037、2015-04-040、2015-04-038)安全技术档案中电梯维保记录单最后填写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下次维保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藏昌市监特令[2026]第08号),责令其于2026年02月27日前整改完毕。我局于2月28日开展了核查,核查发现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月14日已将上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完毕。 根据执法人员在检查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卡若国际二期电梯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情况,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昌市监询通[2026]07号),并于2026年3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与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的维保合同,合同名称为: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为:TYJD20250928003,签订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合同中约定维保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8日,在正常的维保期间内,维修服务人员每15天上门进行主动预防性的保养服务。因临近年关,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28日放假,留了4名电梯作业人员值班,分别为:王运、扎西泽仁、四郎根培、泽仁达吉,其余人员(包含王光军、任应龙)于2026年1月31日离开昌都,回家过年。因放假期间,值班人员安排不合理,导致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按时对以上9台电梯开展维保。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于2026年2月10日对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卡若国际二期9台电梯(电梯编号分别为:2025-04-041、2015-04-035、2015-04-033、2015-04-036、20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12000.00元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2
昌市监处﹝罚202﹞6007号
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到达位于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卡若国际二期铂瑞曼丹酒店,通知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值班人员扎西泽仁、泽仁达吉到达现场,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值班人员扎西泽仁通知昌都市匡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裴连财到达现场,向扎西泽仁、泽仁达吉、裴连财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扎西泽仁、泽仁达吉、裴连财全程陪同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铂瑞曼丹酒店电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其处罚如下:一、昌都市天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
12000.00元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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