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MA0KBX7L1R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太行西街69-14-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3
合同纠纷
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源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7
(2024)晋04民终2478号
合同纠纷
李*
福州源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2
(2024)晋0403民初1090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源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2
(2024)晋0403民初1090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源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5-31
(2024)晋0403民初1090号
合同纠纷
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源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市监处罚﹝2026﹞1号
1、经调查,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快手平台的店铺名称为“达霏欣旗舰店”,在抖音平台销售药品的店铺名称为“振东医药官方旗舰店”;2、经现场核实、询问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快手平台“达霏欣旗舰店”销售有“达霏欣咖啡因洗发水”,上述产品详情页面有“是否适用孕产妇:是”,上述产品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00245,该产品的备案使用人群为“03普通人群”,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能适用于孕产妇的相关依据;3、当事人在快手平台“达霏欣旗舰店”销售有“达霏欣防脱去屑洗发露”,当事人在该产品广告中宣称“适用发质:所有发质”,该产品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62139,备案使用人群为“03普通人群”,功效是“07滋养,21护发”,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能适用于所有发质的相关依据;4、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振东医药官方旗舰店”发现销售有“脾肾两助丸”,上述销售页面标题有“耳鸣耳聋”的用语,根据上述产品说明书显示中功能主治:健脾益气,滋补肝肾,用于脾肾虚弱而致的肢体倦怠,气虚无力,不思饮食,胃脘痞闷,腰痛腰困,腿膝疲软,头晕耳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1568,未发现上述产品有治疗耳聋的相关凭证,执法人员据此认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三个广告为虚假广告;4、经调查了解,“达霏欣咖啡因洗发水”于2025年40月15日上架销售,期间累计交易成功订单153单;“达霏欣防脱去屑洗发露”于2025年10月3日上架销售,期间累计交易成功订单36单;“脾肾两助丸”的上架时间由于该产品下架已经无法显示,下架前累计交易成功订单938单;5、经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上店铺产品广告制作及推广合同,该广告是当事人委托山西振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现已将上述广告重新制作并发布。
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与说明书的主治功效不符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已将上述广告重新制作并发布。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与备案不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办案人员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7500元。
750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01-08
2
长高市监处罚﹝2025﹞9号
1、经调查,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快手平台的店铺名称为“达霏欣旗舰店”,在抖音平台的店铺名称为“达霏欣振东洗护发专卖店”,当事人在其他平台没有开设网络店铺;2、经现场核实、询问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快手平台“达霏欣旗舰店”销售有“达霏欣胶原蛋白润养发膜”,上述产品详情页面有“功效:修护、滋养修复、柔顺”的宣传用语,上述产品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262139,该产品备案的功效宣称为“07滋养,21护发”;3、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达霏欣振东洗护发专卖店”销售有“达霏欣咖啡因洗发水”,当事人在该产品广告中宣称适用人群为“通用人群”,该产品备案号为:晋G妆网备字2023000245,该产品的备案使用人群为“03普通人群”,执法人员据此认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两个广告为虚假广告;4、经调查了解,“达霏欣胶原蛋白润养发膜”于2024年10月5日上架销售,期间累计交易成功订单17单;“达霏欣咖啡因洗发水”于2025年3月13日上架销售,期间累计交易成功订单171单;5、经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上店铺产品广告制作及推广合同,该广告是当事人委托山西振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现已将上述广告重新制作并发布。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7500元。
750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08-19
3
长市监处罚﹝2024﹞17号
1、现查明,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达霏欣生发商城”中,发布含有“易吸收,起效快”内容的药品广告。确定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调整的对象为广告主。2、现查明,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语句。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3、执法人员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确定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4、执法人员对“达霏欣生发商城”微信公众号调查取证,该广告于2024年1月3日开始发布,截止检查当天访客数为108,浏览量为299,浏览量很低,社会影响较小。5、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下发的案件线索采集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该药店后台管理程序查询,该药品信息创建时间为2024年1月3日,两者时间不一致。原因是:该商品在2024年1月3日之前,在后台系统创建后又下架,后台无记录,其实药品信息创建于2023年12月12日之前,该问题在对当事人第二次询问中作出了说明。6、现查明,当事人委托“杭州南风优选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上述广告内容,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制作宣发合同》及《浙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确定本案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812元。因该广告发布于当事人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平台,确定本案无广告发布费用。综上所述,确定本案广告费用为812元。7、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整改现场及时删除涉案广告。8、对于违法广告设计的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移送至属地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且含有违法内容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因当事人违法了2个法律行为,按照分别处理,合并处理原则和结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1624元。
1624.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4
长高市监处罚﹝2024﹞7号
1、经调查,长治市振东五和堂大药房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达霏欣生发课堂”,当事人无其他公众号,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申请注销该公众号,该公众号现已注销。2、经现场核实、询问调查和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公众号“达霏欣生发课堂”未发现有发布文章,但通过该公众号后台数据发现当事人曾发布过文章,当事人称由于业务转型发展的需要,在2024年4月陆续删除了该公众号的文章。根据举报方提供的页面截图,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标题为“达霏欣双12剁手指南”的文章内容中含有“达霏欣双12剁手指南爆款好物全年最低【唤发服务】签约生发无效退款4v1服务效果有保障年终特惠价”、“秃头星人必买爆款智能激光生发头盔智能制定生发方案签订合同无效退款”的广告宣传语,当事人承认发布该文章且文章含有上述广告宣传语,该广告宣传语含有保证性内容。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页面截图,当事人发布的“达霏欣双12剁手指南”的文章中,“智能激光生发头盔”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渝械注准20182090090,“达霏欣米诺地尔涂剂”为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0626,执法人员据此认定当事人发布的案涉广告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4、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公众号“达霏欣生发课堂”发布的“达霏欣双12剁手指南”的文章中,没有购买链接,该公众号仅作为宣传使用,消费者通过该页面无法进行产品直接购买,也无法通过该公众号进行产品购买,消费者仅能通过自行搜索在其他电商平台进行产品购买,故该违法广告无违法所得。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公众号文章已全部删除,故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办案人员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