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荟莱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晶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EDTC6G4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光谷大道110号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5号楼309-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667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莱莱宠物商城”上架的相关链接“【百万爆款】好主人金装成猫粮全价营养增肥发腮猫粮正品2.5kg”由公司员工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到淘宝平台。当事人称其上架的上述链接完全照搬网上其他店铺宣传用语,并无“增肥发腮”的功效。因此“增肥发腮”一词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上述链接宣传图片标注有“40%粗蛋白 ≥90%胃蛋白酶消化率”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可以证明该数据来源及真实性,但宣传图片中并未表明数据的出处。
上述链接由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并上传发布到淘宝平台,当事人未对上述链接进行广告投放。因此上述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涉嫌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广告所使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1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现作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