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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关帝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F09HP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关帝路116号1幢1层102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4号
2025年11月10日,荆门市掇刀区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案件移送函,掇医保移字〔2025〕16号,显示我辖区荆门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关帝路店于2025年6月3日08时30分37秒,通过医保结算药品“复方甲硝唑阴道栓”,药品追溯码“#81125997400467823400”系重复结算。上述药品追溯码首次结算单位: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南京市惠民医院、南京瑞华慈善医院,时间:2024年12月26日14时19分58秒,药品名称:硝酸咪康唑乳膏。荆门市掇刀区医疗保障局,将当事人重复结算已售出的药品系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流药)的违法线索移送我局。 2025年11月18日,我局前往当事人核实情况,当事人用于结算电脑中使用的“东软医药管理系统”销售记录,显示2025年6月3日08时30分34秒,总单编号:17634;售出药品:①复方甲硝唑阴道栓,售价22元/盒,售出1盒;②妇炎康片,售价18元/盒,售出2盒;③硝酸咪康唑乳膏*达克宁,售价19.8元/支,售出1支;参保人:靳旭凤,医保卡号:420******2424。上述药品销售情况与荆门市掇刀区医疗保障局向我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医疗保险购药结算单”情况一致。因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销售上述药品时,没有正确使用扫描枪,在扫描药品信息时将药品“硝酸咪康唑乳膏”和“复方甲硝唑阴道栓”信息混淆,导致医保结算系统中显示:药品追溯码“#81125997400467823400”为“复方甲硝唑阴道栓”,实际为药品“硝酸咪康唑乳膏”。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药品“硝酸咪康唑乳膏”为本店职工张华芳在她个人微信小程序美团外卖“盛沅堂大药房旗舰店(快递电商)”购进,她个人总计购进6盒,自己未用完,拿了2盒在店内进行销售,1盒通过医保结算,还有1盒是现金结算,现金结算目前无法核实。 当事人从张华芳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11月2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案件调查人员询问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书证,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销售的药品“硝酸咪康唑乳膏”系本店职工张华芳于2025年4月6日,在其个人微信小程序美团外卖“盛沅堂大药房旗舰店(快递电商)”购进并销售,总计6支,实付7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药品“硝酸咪康唑乳膏”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张华芳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等相关经营资格。 综上本案货值金额按医保结算统计,以售出1支计算,进货价格13元/支,总计金额13元;售价19.8元/支,总计19.8元,违法所得19.8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对当事人的罚款确定在100000元以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2.罚款5019.8元; 罚没款合计5019.8元。
5019.8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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