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区阿祥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干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5MA5NFU0A2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龙汉塘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4〕30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龙汉塘26号,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烟草制品进行了扣押。该批次卷烟共计710条,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共计131295元。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来自于其妻子张淑琼处,当事人的妻子经营的店面名称为全州县浩扬便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4MABTHEHTXG),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324106666)。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移送函、移送财务清单各1份;
2.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询问笔录1份;
3.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
4. 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5. 询问调查笔录1份;
6.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1件;
7. 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1份;
8. 赵干祥妻子张淑琼经营店面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1份;
9. 结婚证复印件1份;
10.赵干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伍拾玖元(26259元)。
26259.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9-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