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乃静百货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乃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U71AU5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融侨馨苑金辉活动中心东楼一层左二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烟处﹝2024﹞第135号
2024年9月13日11时15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融侨馨苑金辉活动中心东楼一层左二号西安市雁塔区乃静百货便利店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炫赫门)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泰山(合悦)2条,兰州(硬精品)2条,猴王(金)7条,黄鹤楼(软蓝)2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2条,中华(硬)5条,苏烟(软金砂)2条,好猫(猴王磨砂)2条等总计14个品种51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文乃静,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文乃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西雁烟存通字2024第2056-2057号。现查明:当事人文乃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4年9月12日在西安市雁塔区融侨馨苑附近的四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乃静百货便利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文乃静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认定当事人文乃静违法进货总额为137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文乃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文乃静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375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3750元10%的罚款,计1375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4个品种51条卷烟,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文乃静.
1375.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4-10-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