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领辉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领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BGGWK9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295-29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741号
这批特级荔枝都是2024年4月25日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嘉兴市中环南路与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一区182-184、196-198号的嘉兴水果市场鑫发水果批发部,进了4.5kg, 进价为86.6元/kg,共计390元。这批特级荔枝总共进货量为4.5kg,抽样(含备样)是3.728k,剩下为0.772kg,销售价为99.6元/kg,照上诉售价计算,销售额为448.2元。 2024年4月29日,,我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绍兴上虞领辉水果店的特级荔枝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11日,本局将检验报告(编号:202428330)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特级荔枝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390元,销售额为448.2元。违法所得58.2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溯源情况: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证实其经营的特级荔枝供货商为嘉兴水果市场鑫发水果批发部,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发案件移送函(绍虞市监案移【2024】0216号)将此线索移送给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特级荔枝属于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经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级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肉眼无法判定其采购的特级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8.2元,上缴国库。
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