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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锦上添花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家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MA49A79K7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宏发小区6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53号
经查,当事人涉事员工陈星档口使用的鸡肉丝是陈星于2026年5月16日在竹山县城关镇西关大市场昌盛优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购的,共进购了20斤,使用了9.42斤,还剩10.58斤未使用。涉事员工陈星和当事人都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因涉事员工陈星在采购涉诉鸡肉丝时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未向该公司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和票据,故该公司没有在食品进货台账上登记涉诉鸡肉丝的信息。 当事人制定有卫生清洁和消杀制度,每天安排有四名员工对餐饮服场所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杀,各食品挡口负责各自档口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由于该公司员工未及时清理环境卫生,导致出现食品贮存场所环境脏乱的情况。 另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12日和2026年5月13日针对当事人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保持食品加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下达了(竹市监当罚〔2025〕79号)和(竹山市监当罚〔2026〕3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截止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到位。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违法事实并提交相关证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35:“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中裁量阶次“(拒不改正)减轻”的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中裁量阶次“(拒不改正)减轻”的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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