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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祥龙佳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世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5MA4E4ER84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商城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4〕53号
2024年3月26日,本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42Z、TDT714-1Z)进行检验。2024年4月8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403495、KW202403496),检验结论均为: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从宜昌市西陵区尚博摩托销售商行购进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14-1Z)3辆,购进价3099元,标价3200元,于2024年4月6日退回1辆;购进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42Z)5辆,购进价2199元,标价2600元,于2024年4月6日退回3辆;以上涉案货值金额共22600元,至查扣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42Z)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714-1Z)2辆,并处罚款22600元。
226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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