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华宁青龙小优小卖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优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4MA6M0BH22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青龙镇福禄德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华处罚〔2026〕17号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华宁县青龙福禄得村的“华宁青龙小优小卖部 ”进行检查。该商店正在营业,商店正门摆放有一个商品展示柜和一排货架,商品展示柜摆放各类糖果,后面一排货架摆放饮料及小食品,商店右边摆放有一个冰柜,冰柜里面摆放有饮料及冰棒,执法人员在检查到正门商品展示柜时发现“金鑫奶糖”,生产商:红塔区北城鑫金食品厂,产地:云南省玉溪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12.13,净含量:300克,总共1袋,“清香威化饼干”,生产商:云南广益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云南省昆明市,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5.02.25,净含量:288克,总共2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商品柜待售,且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025年3月由青龙镇批发商分别以进价6元/袋、4.2元/袋的价格购进金鑫奶糖和清香威化饼干食品各5袋,在其店内金鑫奶糖以10元/袋,清香威化饼干以6元/袋进行销售;至我局查获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共计3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证,也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2.00元。当事人已形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及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事实。因当事人属个体经营,未做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及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其行为违反了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依据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的行为,鉴于涉事食品货值金额较少(65.00元),至今未有消费者反映食用该店售出的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危害后果较轻,未造成舆情事件,社会影响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10日发布)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894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社会影响轻微,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第896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处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 1.处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