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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坦渡液化石油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华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825994082394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晓阳村宋湾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城管罚决字﹝2025﹞第0301号
2024年7月20日开始,该气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临湘市坦渡镇周边进行销售,赚取利润。共计赚取利润1850元。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850.00)
50000.00元
临湘市城管局
2025-03-17
2
临市监综处罚﹝2024﹞48号
2024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临湘市坦渡液化石油气站(下称气站)开展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于2024年8月20日报本局执法大队予以立案。经查,该气站于2011年7月29日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343FL09-2023,发证日期:2019年6月3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2日)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湘202006820038P,发证日期:2020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6日)已超过有效期限,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销售、气瓶充装活动。2024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气站液化气储蓄罐液位表显示数值为1.80m、2.19m、3.58m、4.0m,在当事人气瓶充装站台发现2瓶(瓶身编号:1200791、0310180)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瓶,现场一名当地居民(邱定邦)驾驶一辆银色双排座的货运车辆(湘FKN068)装有3瓶液化石油气瓶离开气站,随后对邱定邦进行了询问调查,居民邱定邦陈述3瓶(瓶身编号:02240749、05038037、013220377)液化石油气瓶系从当事人气站购买所得(单瓶115元/瓶,合计金额345元,邱定邦已付款),当事人已向邱定邦退款34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综特令〔2024〕2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制〔2024〕60号)/(临市监强制〔2024〕61号)及财物清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给予查封和违法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5瓶(瓶身编号:1200791、0310180、02240749、05038037、013220377)予以扣押。
当事人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延续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瓶;2、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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