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陆产生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马坡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丘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22MACWEWU61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马坡镇广场北路49号一楼(佰信超市左边第一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5﹞440号
1.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从玉林市玉州区田芝宝农产品经营部购进涉案白花生米,共进货10公斤,进货价格11.8元/公斤,购进货款共118元;由于当事人工作的失误,把销售单价原来是13.96元/公斤,误定为11.96元/公斤,所以总共货值为119.6元,销售该抽检批次白花生米的利润是1.6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从博白农户处购进的青豆角,因农户是在街上摆摊售卖,没有固定的销售点,当事人提供不了农户的具体信息,共进货5公斤,单价是3元/公斤,进货价格共是15元,销售单价为8.76元/公斤,总共货值为43.8元,销售该抽检批次青豆角的利润是28.8元。2.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白花生米、青豆角经法定机构检验,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项目(标准指标:≤20μg/kg;实测值:156μg/kg),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01mg/kg;实测值:0.049mg/kg),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涉案白花生米、青豆角已经全部售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共30.4元。4.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白花生米、青豆角进行召回。当事人积极开展排查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5.当事人采购涉案白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商玉林市玉州区田芝宝农产品经营部提供的送货单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查验该抽检批次白花生米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采购涉案青豆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检验报告。
1.没收当事人经营涉案白花生米、青豆角的违法所得共30.40元;2.对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噻虫胺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白花生米、青豆角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330.40元。
23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2
陆市监处罚﹝2025﹞5号
1.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2日从玉林市玉州区周湘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胡萝卜,共进货10kg,进货价格3元/kg,购进货款共30元;销售价格5.16元/kg,销售货值51.6元。 2.当事人涉案胡萝卜经法定机构检验,检验结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涉案胡萝卜已经全部售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1.6元。4.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胡萝卜进行召回。当事人积极开展排查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5.当事人采购涉案胡萝卜时,查验了供货商玉林市玉州区周湘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涉案胡萝卜的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随货单。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胡萝卜所获得的违法所得21.6元。
-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