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琪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凤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056476681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同达三路20号附15号1-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2025)渝0113民初3442号
劳动争议
杜**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渝0113民初2560号
劳动争议
程**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渝0113民初2561号
劳动争议
赵**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5
(2024)陕0481知民初228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咸阳玉泉路分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兴平市人民法院
5
2023-10-11
(2023)渝0113民初16184号
劳动争议
陈**
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6
2023-09-25
(2023)渝0113民初16184号
劳动争议
陈**
重庆绿家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4
(2021)粤0114民初759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阙**
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融创茂店,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8
2021-04-29
(2021)粤0112民初52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阙**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黄埔分店,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1-04-16
(2021)粤0111民初787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阙**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凯德广场分店,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5
2021-04-23
(2021)粤0111民初787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阙**、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凯德广场分店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7
2021-04-28
(2021)粤0114民初759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阙**与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广州花都融创茂店、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656号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宁夏枸杞王(炖汤料)”,食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有,产品名称:宁夏枸杞王(炖汤料),配料:枸杞子,规格:200g,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19日,营养成分表上载明钠每100g,361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8%,经检验,该批次“宁夏枸杞王(炖汤料)”检测结果为钠935mg/100g,与外包装上标识的钠每100g,361毫克信息不符,而外包装上钠每100g,361毫克的标识,当事人是根据2014年7月1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测试报告》(NO:2014-08SS070042)进行标示,在使用过程中未变更工艺流程但更换了原材料供应商,2025年之前是从宁夏西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枸杞原料,2025年3月12日从宁夏中宁县凯尔亮枸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枸杞原料并生产了该批次宁夏枸杞王(炖汤料),更换供应商后未进行钠含量或营养成分检测并使用了之前的外包装,其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钠每100g/361毫克与实际的钠935mg/100g信息不符。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宁夏枸杞王(炖汤料)”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罚款:6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3.责令停产停业15日。
66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2
渝巴南市监处字(2023)578号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重庆琪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家福姬松茸”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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