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玉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057443355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镇茂胜村(原范家乡)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7
(2024)渝0103民初837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惠客美家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3]35号
2023年6月21日,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3封举报投诉信,信中表示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面条”食用酒精标示为食品添加剂;“韩式辣白菜”生产日期不清晰,食盐成分未标注具体名称;“烤冷面”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计算后应为19%,产品标注为18%。2023年6月26日,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建斌、许庆琦到黑龙江省渝家爽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不清晰的产品,食用酒精标示为食品添加剂,食盐未标注具体名称与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均属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碳水化合物实际值大于或者等于标示值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其责令整改。
-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