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山古夫吴开琼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开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6MACQXMGJX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16-4号(国土资源局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承接闵炳衡经营的兴山县古夫镇夕阳红诊所(已于2024年02月28办理注销登记),并于7月14日向本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兴山古夫吴开琼诊所)在兴山县古夫镇永安路16-4号门面,从事内科、中医科诊疗服务经营活动至今。本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兴山县公安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并调取了当事人店外“雪亮工程”相关监控视频。经核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相关视频及照片属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龟甲胶批号为21021106,国药准字Z14021866,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其生产厂家为山东东阿济韵阿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龙山路68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每块重6g。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清理未放置不合格区,与其他合格药品一起贮存,为待售状态。至2026年4月6日,投诉人来到当事人诊所购买3种药品,三种药品付款总金额787元,其中龟甲胶125g,龟甲胶以6元/g的价格销售,金额750元。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龟甲胶时,拆开批号为21021106龟甲胶药品铝箔盒,将上述盒内2块龟甲胶放在戥秤称重欲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陈述因称重时,该药品仅剩余1板,该药品包装用铝箔盒内装2块龟甲胶,该药品比库存的另外龟甲胶外观上尺寸稍小,因不足125克,遂将打开后的该药品放置在药柜中的隔板上,现场称重销售的是该药柜盒子里边的尺寸稍大的另一种在有效期内的批号为2310081,生产厂家为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的龟甲胶,但当时工作人员应购买者的要求将其印制有“批号21021106”的龟甲胶铝箔空盒拿给了他。案件调查过程中,经执法人员与消费者确认,消费者购买的龟甲胶大小颜色一致。故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的部分情况予以采信。当事人在销售当日下午15时23分全额退款。当事人陈述及时销毁了放置在药柜中的隔板上超过有效期的龟甲胶。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贮存待销售的行为视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药品为原兴山县古夫镇夕阳红诊所于2021年或者2022年购进,当时购进药品主要是从宜昌市康鑫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兴山县爱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万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本局于2026年5月25日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宜昌分局邮寄送达《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当事人陈述的药品供货商经营的批号为21021106、国药准字Z14021866的龟甲胶向当事人及兴山县古夫镇夕阳红诊所销售的相关情况,本局于2026年6月10日收到复函,复函内容为“宜昌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通用医药有限公司、宜昌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宜昌康隆医药有限公司、宜昌市康鑫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6年期间未向兴山古夫吴开琼诊所销售过龟甲胶(生产厂家:山东东阿济韵阿胶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21106)”。兴山县爱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已于2023年10月17日受理注销,无法联系和查询。因当事人陈述2024年底门面合并时已将票据等清理,未能提供批号为21021106的龟甲胶供货者的资质及票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中向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龟甲胶价格计算,单价为6元/g。按照同类龟甲胶销售价格计算,上述涉案批号为21021106的龟甲胶(2块共计12g)的货值金额为72元。 因当前当事人电脑安装使用的购销管理软件系统为“九医诊所管家系统”,因系统升级,无法查询2025年之前龟甲胶购销记录。原“东软”系统现已未使用,无法查询批号为21021106的龟甲胶的销售记录,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考《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鄂药监发〔2024〕43号)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停止使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通报兴山县卫生健康局。
15000.0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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