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立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557027664X6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10组(廖腊春私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2
(2020)湘01民终6302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15
(2020)湘01民终6302号
买卖合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2-25
(2020)湘0105民初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雁龙纸业有限公司
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4
2020-02-03
(2020)湘0105民初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雁龙纸业有限公司
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5
2019-09-11
(2019)湘0111民初8571号
买卖合同
长沙市雨花区华立不干胶商行
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8
2022-07-28
(2022)湘0105执54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健坤纸品有限公司、付**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6-30
2022-02-09
(2022)湘0105执130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73995.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1-30
2021-10-21
(2021)湘0105财保134号
财产保全
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73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0-11-12
2020-08-14
(2020)湘0105执4734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长沙雁龙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5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7-01
2020-06-19
(2020)湘01民终63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雁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01
2020-03-19
(2020)湘0105民初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雁龙纸业有限公司诉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11
2020-05-28
(2020)湘01民终59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7757.27元
民事案件
8
2020-06-11
2020-03-27
(2020)湘0105民初3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健坤纸品有限公司诉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757.27元
民事案件
9
2019-10-22
2018-11-16
(2018)闽0203执7824号之三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2-10
2018-11-16
(2018)闽0203执7824号之一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文综罚字﹝2024﹞F-000012号
2025年3月10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上级交办线索,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村10组的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付立平在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经调查,当事人出示线索提到的《秒记小四门》和《DK时间线上的全球史》生产通知单各一份,但无法提供印刷委托书。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2025年3月11日,经批准立案;2025年3月14日,湖南林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立平到我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其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的事实;2025年3月27日,调查终结。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95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04-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