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惠家超市有限公司北仑柴桥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纯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FC94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万景山路1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31
2018-04-11
(2018)浙0206民初23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宁波惠家超市有限公司北仑柴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5-31
2018-04-11
(2018)浙0206民初2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与宁波惠家超市有限公司北仑柴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4﹞3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从宁波某经营部购进5kg螺丝椒,购进价格为9.6元/kg。该批次螺丝椒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20234337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11mg/kg,而标准指标要求为≤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当日,上述批次螺丝椒共售出5kg(包括抽样检验3.076kg),售价为15.98元/kg,获利是31.9元,故上述批次螺丝椒货值金额为79.9元,违法所得31.9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螺丝椒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索取供货商的进货票据和上述批次螺丝椒的检验合格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31.9元;2. 罚款10000元。总计罚没款10031.9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