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绵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MA20TANG3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8
(2025)苏0282民初42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翰远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港德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7
(2025)苏0282民初145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燧人照明有限公司
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3
2025-06-20
(2025)苏02民终31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港龙华扬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6-19
(2025)苏02民终31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苏港龙华扬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华北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6-06
(2025)苏02民终282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储**,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拓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6-05
(2025)苏0282民初30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南京市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港德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7
2025-06-04
(2025)苏0282民初30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南京市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港德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8
2025-03-17
(2025)苏0282民初30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苏州锻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港龙(中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9
2025-03-17
(2025)苏0282民初30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南京市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港德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10
2025-03-13
(2025)苏0282民初28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港涞置业有限公司,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5
2022-12-19
(2022)苏0282民初148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05
2022-12-14
(2022)苏0282财保4449号
财产保全
张*、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4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3-02-13
2022-11-18
(2022)苏0282财保4055号
财产保全
张*、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5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1-11-30
2021-10-20
(2021)苏0282民初1124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宜兴港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5〕X00306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港龙?湖光珑樾小区电梯的登记使用单位。江苏中质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对该小区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发现,3号楼6单元电梯存在以下不符合情况:*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功能失效,A1.2.6.5轿厢照明及通风 应急照明失效;12号楼25单元东电梯存在以下不符合情况:*A1.2.2.4缓冲器 验证对重缓冲器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A1.2.2.5极限位置限制装置 极限开关在对重撞板接触缓冲器后动作。该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将上述2台电梯的《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交由当事人签收,告知当事人上述不符合情况并建议立即停用整改。
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规定,表A1-3各类乘客与载货电梯的基本检测项目中“*A1.2.2.4缓冲器”及“*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为关键项,上述2台电梯关键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属于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项目,应当立即停用整改。
自2025年7月11日起,上述2台电梯在未采取张贴警示标志、现场监督使用等应急措施下一直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于2025年8月21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于案发被查后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了停用,并在电梯轿门上张贴了停用标志。3号楼6单元电梯于2025年8月22日维修整改到位,并取得了相应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12号楼25单元东电梯于2025年8月21日维修整改到位,并取得了相应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