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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黄旗蒙德科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博日吉汗格日勒图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28MA0MWH3N5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镶市监处罚﹝2025﹞42号
上述情况属实,现当事人已对流通于市场的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并对产品包装袋进行重新设计制作,对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新包装进行包装销售。
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明的地址不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条码信息与商品包装信息不符的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
10000.00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镶市监处罚﹝2025﹞37号
当事人在所生产的名为汗德茶的产品包装上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当事人未能提供茶叶原料“优质”的报告及材料依据。现当事人已对流通于市场的包装上标称“选用优质青茶叶和世界著名红茶锡兰红等优质发酵茶”字样的产品进行召回,并对产品包装袋进行重新设计制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000.00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3
镶市监处罚﹝2025﹞6号
博日吉汗蒙德茶的包装由其自己设计并汕头市澄海区隆粤美印刷厂印制,其包装沿用至今,期间内容一直未发生变更。博日吉汗蒙德茶(净含量30g(2.5g*12))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红茶(进口)”未显著标识原产地斯里兰卡,易产生歧义。
镶黄旗蒙德科贸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博日吉汗蒙德红茶涉嫌未标注产品原产地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000.00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4
镶市监处罚﹝2024﹞41号
"2024年11月1日,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其于2024年10月22日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的茶花费25.48元。发现条码扫描后的信息与产品标签信息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条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信函举报内容后于11月1日到镶黄旗蒙德科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通过扫描该商品条形码显示规格192g/袋与商品包装标识标签上规格156g/袋不符。 2024年11月4日请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2024年11月7日对镶黄旗蒙德科贸有限公司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2024年11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所生产的名为炒米奶茶的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商品条码信息与商品包装信息不符,条码显示规格为192g/袋,包装显示为156g/袋。当事人现已将条码规格信息进行改正为156g/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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