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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县小南海镇郑家坝村玉英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1MA6YN8Y10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小南海镇郑家坝村5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烟处﹝2024﹞第38号
2024年10月17日9时1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郑勇(执法证号:27080252006)、马莹(执法证号:27080252011)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汉中市南郑区小南海镇郑家坝村五组261号刘玉英便利店,发现当事人刘玉英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二楼仓库的纸箱包装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好猫(招财猫1600)5条,黄金叶(商鼎)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中华(硬)1条,娇子(软阳光)3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4条,贵烟(跨越)5条,好猫(细支长乐)4条,娇子(X)2条,天子(金)3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双喜(软经典)3条,云烟(紫)9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芙蓉王(硬)3条,好猫(猴王磨砂)13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8条,延安(青春岁月)新版4条,好猫(金丝猴)4条,天子(中支)8条,好猫(金猴王)24条,兰州(硬精品)19条,延安(软)29条,好猫(长乐)19条,利群(新版)3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条,共计27个品种220条。当事人刘玉英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由当事人刘玉英确认。当事人刘玉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汉中市南郑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经查,当事人黄海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在南郑区小南海镇郑家坝村,经营场所名称是刘玉英便利店,烟草专卖许可证号:610721100717。上述卷烟是周围人群抵债所得,上述卷烟放在自己店内用于经营,但尚未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卷烟代码与当事人的卷烟代码不一致。因当事人刘玉英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以及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的有关文件规定,当事人刘玉英违法进货总额为29235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经过以上调查,当事人刘玉英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卷烟32位条码登记表、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调查终结,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9235元10%罚款,罚款金额2923.50元。
2923.50元
南郑县烟草专卖局
2024-11-05
2
南烟处﹝2024﹞第4号
当事人刘玉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小南海镇郑家坝村五组261号,经营场所名称是刘玉英便利店,烟草专卖许可证号:610721100717。当事人刘玉英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845元10%罚款,罚款金额5184.5元
5184.50元
汉中市南郑区烟草专卖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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