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晓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0694361061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6-1号2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3
(2026)闽0802民初3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罗区小戴蔬菜店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6)闽0802民初1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龙岩嘉丰米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乐多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2
(2026)闽0802民初1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岩市耀鑫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0
(2026)闽0802民初1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杭县玉玉水果店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5
2026-02-11
(2026)闽0802民初106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6
2026-02-04
(2026)闽0802民初107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7
2026-01-20
(2025)闽0802民初15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罗区陈惠思猪肉店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8
2026-01-16
(2025)闽0802民初151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岩市新罗区陈汉业猪肉店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9
2026-01-08
(2025)闽0802民初153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郑**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10
2026-01-04
(2025)闽0802民初151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罗区陈惠思猪肉店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乐多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7
2022-07-15
(2022)闽08民终10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廖**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7-19
2022-04-08
(2022)闽0802民初7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廖**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岩市监新南城处字﹝2024﹞3508020001202406030002号
2024年05月27日,执法人员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问题线索,龙岩市博凯贸易有限公司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经营的销售的“青辣椒”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荷兰豆”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计量单位mg/kg﹞、毒死蜱﹝计量单位m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异议须知等文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185.71
50000.00元
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岩市新罗区知识产权局)
2024-08-07
2
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6号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柒佰元整
24700.00元
龙岩市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07
3
3508020001202306050001
2023年06月01日我局接食品风险监测问题线索移交清单,当事人营业场所内销售的炼乳味吐司(商标“巧慕标”+图形)经2023年04月26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该食品中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应小于等于0.25,实测值0.38,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GHY-D38228]},当事人于送达当天发布召回公告,履行告知消费者退回问题食品的行为。同时,问题线索移交时食品安全股发现当事人未在“一品一码”追溯平台录入被抽样食品相关信息,送达时我局对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岩市监新南城责改〔2023〕0602号},当事人于当天改正并提交录入追溯平台后的纸质凭证。
当事人销售的炼乳味吐司(商标“巧慕标”+图形)由供货商龙岩市汇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与当事人签订商品销售联营协议,根据合同规定,当事人提供场地作为商品销售平台,供货商提供商品及销售员入驻,当事人扣除销售金额的利润提成20%作为联营合作的费用,其他销售款项由供货商收取。根据被抽样食品外包装文字说明食品贮存条件为“请存放于阴凉干燥处、环境温度25℃以下,相对湿度低于60%”,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天现场查看被抽样食品摆放区所在楼层二楼的室内温度,空调显示面板一共有四个,每个面板上显示已设定的室内温度不超过20℃,但是实际室内温度均在30℃以上,虽4月26日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食品进行抽检时根据网络平台搜索龙岩天气温度为15℃/21℃,但无法证明被抽检食品抽检时室内温度小于等于室外平均温度,且无法证明被抽检食品从抽检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室内温度一直符合贮存条件,根据送达时的现场检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被抽检食品不符合商品外包装所要求的贮存条件,过氧化值超标的质量问题在销售终端当事人销售环节无法排除。
被抽样食品摆放位置仍有同类同口味食品待售,我局对被抽样同批次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当场向当事人开具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岩市监强制[2023]南城0602-6号}并附财务清单[编号:南城0602-6号],当事人对上述文书内容确认签收,扣押数量为2.056kg,因扣押期限到期时案件仍在调查中,对扣押财物强制措施经局领导审批准予延长扣押期限,并向当事人开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岩市监延强[2023]21010号},当事人予以签收。对未被抽检的同类但不同口味巧慕标奶酪味吐司当事人于现场检查当天下架并退还给供货方。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凭证和销售明细、生产商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炼乳味吐司2023年度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其中销售明细未区分商品品名是炼乳味吐司还是奶酪味吐司,被抽样食品同批次进货12.5kg,售价27.6元/kg,货值金额12.5×27.6=345元,违法所得(12.5-2.056)×27.6×20%=57.65元。
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7.65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50000.00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4
岩市监新南城处字﹝2023﹞3508020001202306050001号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巧慕标炼乳味吐司食品、未按规定履行一品一码相关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
给予警告,没收扣押物资巧慕标炼乳味吐司2.056kg,没收违法所得57.65元,并处5万元罚款
50000.00元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