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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星星注册资本:100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2Y87Q774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40号楼第二层2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2026)闽0111民初11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善德医院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9
(2026)闽01民终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福州好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8-05
(2025)闽0112民初39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刘**,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孙**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1
(2025)闽0102民初10191号
劳动争议
安**
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8
(2025)闽0112民初39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刘**,孙**,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乐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0
(2025)闽0112民初39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刘**,孙**,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坑处罚﹝2025﹞5号
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8台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在查看《客梯、货梯维护保养单记录单》时,发现维保单位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对上述电梯的半月维护周期存在间隔超15日的情况。此外,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维保单位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在2025年3月8日实际未对电梯TA36850进行半月维护。2025年3月13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与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签订《2024-2027年全厂电梯维护合同﹝三年﹞》﹝合同编号:1021D202400110﹞,合同约定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共维保9台电梯﹝其中1台电梯名称为“谐园生活区17号楼电梯”在厂家质保期内,暂时由厂家负责维保,但当事人每月也有负责该电梯的日常运行调修等﹞,合同期维护费为人民币245800元/年。当事人对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人员叶立民、安金江和丰国庆,均持有电梯作业T证。维保人员对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的8台电梯的半月维护周期存在间隔超15日的情况,具体为电梯TA118922和TA118921半月维护2025年1月19日、2025年2月6日之间间隔超15日,2025年2月21日、2025年3月9日之间间隔超15日。电梯TA89160、TA89152半月维护2025年1月19日、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22日之间间隔均超15日。电梯TA36850半月维护2025年1月18日、2025年2月5日、2025年2月21日之间间隔均超15日。电梯TA26396、TA25122、TA26395半月维护2025年1月18日、2025年2月6日之间间隔超15日。此外,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维保单位福建鑫友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2025年3月8日在“福州智慧电梯”小程序上记录的针对电梯TA36850的半月维护时间段内实际未开展维保作业﹝记录显示维保开始时间2025年3月8日9:04:25,结束时间2025年3月8日10:24:55﹞。当事人承认2025年3月8日当天维保人员是因为临时接到其他的维修任务,所以未按照半月维保项目对电梯TA36850进行维护保养,仅是填写记录。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根据双方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的《2024-2027年全厂电梯维护合同﹝三年﹞》的规定,合同期维护费为人民币245800元/年﹝电梯维保单台单次约为1138元﹞,但因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每季度会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绩效考核,当事人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到账维护费为56839.62元﹝税后﹞,故第一季度电梯单台单次实际维护费约为1053元﹝税后﹞。当事人对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电梯﹝设备识别码:TA118922、TA89160、TA118921、TA89152、TA36850、TA26396、TA25122、TA26395﹞的半月维护周期存在间隔超15日的情况,当事人有在其他时间段内补上维护项目,故针对该行为不予计算违法所得。但当事人2025年3月8日未对电梯﹝TA36850﹞按技术规范要求的半月维护项目进行维保,仅是填写保养单,且未另外找时间补上维护项目,故计算该次违法所得为1053元﹝税后﹞。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53元,并处20000元罚款。以上共计罚没款21053元。
20000.00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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