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鸿伟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池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ABXUTR2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14幢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一片区处罚〔2026〕49号
经调查,当事人一于2021年8月2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315001******,食品类别:其他食品。发证日期:2021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当事人一主要由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池勇经营管理,另两自然人股东已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除聘用库管、加工等岗位人员外,其妻付*、其弟池**、其父池**也一定程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因公司规章制度等不完善,付*、池**、池**三人并无公司正式职务及明确职责分工。现已查明当事人涉及以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检查发现当事人一原材料冻库内有毛肚14085.8千克(其中底板即边角料有513千克,梗子1410.6千克)。经调查能提供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的有两批,一是2502千克是从李**(营业执照:九龙坡**冻品经营部、注册号:500107***)处购进,分别是2025年4月29日购进的768千克,4月30日购进的840千克和894千克,购进单价80元/千克,合计:20余万元;二是2025年4月30日从胡*(139*******)处购买的28000千克原料毛肚,前后加工用了20000千克,截止7月11日剩余8000千克,当时这批货的总价是224万,也是按的80元/千克购进的,当时支付了现金30万,余下的194万尚未支付。其余是后来陆续购进了3583.8千克散货,都是当面交易,不能提供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当事人一陈述的购进单价为20元/千克,货值金额3583.8千克20元/千克=71676元。违法行为二(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7月11日至7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①冰鲜鸭肠(粉色袋)20袋,2.5千克/袋,用粉色冰鲜鸭肠包装袋,配料一栏标注鸭肠、净化水,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木瓜蛋白酶);②冰鲜鸭肠(黄色袋)6袋,5千克/袋,用黄色冰鲜鸭肠包装袋,配料一栏标注鲜鸭肠、净化水,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木瓜蛋白酶);③冰鲜鸭肠(绿色袋)6袋,1千克/袋,用绿色火锅食材包装袋,标签是:大叶片、千层肚、牛黄喉、猪黄喉、牛筋、牛鞭、鱼皮、鱿鱼、牛肚、羊肚、鸭肠为勾选,配料一栏标注本品、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钠);④整毛肚(红色袋)31袋,5千克/袋,用红色火锅食材包装袋,标签是:毛肚、千层肚、牛黄喉、猪黄喉、牛筋、牛鞭、鱼皮、鱿鱼、牛肚、羊肚、鸭肠为勾选,
违法行为一(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毛肚3583.8千克;2.处货值金额71676元的25.5倍即1827738元罚款;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二(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鸭肠86千克、毛肚450千克;2.处货值金额17146元的8.5倍即145741元罚款。 违法行为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从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鸭肠30.5千克、猪黄喉292千克、牛黄喉20千克、蹄筋300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3664元;3.处货值金额23289元的17倍即395913元罚款。
2369392.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