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向东电动车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柏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L51825005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西大街西市场东侧239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98号
当事人经销的邢台勤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YUNQIAN”两个批次(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613及20240626)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行为。
2024年7月1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梅河口市向东电动车经销处经销的邢台勤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YUNQIAN”两个批次(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613及20240626)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抽样,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两个批次的样品经抽样检验,结构、佩戴装置强度、耐穿透(低温)项目均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货值金额25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86分则;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抽检两个批次(生产批号:20240626、20240613)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各2个;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人民币;
3.处货值金额(250元)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250元整;
罚没合计:人民币270元整,上缴国库。
25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49号
经调查,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于 2024年4月27日通过电话从天津市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的,共购进了10台,购进价格1160元/辆。2024年5月8日,当事人收到厂家通过物流配送的涉案商品,货到付款,现金结算(11,600元)。当事人不知道涉案商品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时履行了查验义务。
截止案发,涉案商品没有售出,购进价格1,160元/辆,销售价格1,299元/辆,货值金额12,990元,因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
1299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