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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州区常中汽车灯具电器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菊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602MA74GM6K2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金沙物流园B区17栋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罚〔2025〕46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虽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与供货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但提供的票据没有合法签章,且经协查,供货方否认向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规定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第二款:“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的规定”的规定,属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
对凉州区常中汽车灯具电器批发部进行了: 1.罚款:金额12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65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权商品:雨刮片(HOWO豪沃)7盒、电源总开关(斯太尔)15盒;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365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
1200.00元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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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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