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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星鑫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育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D83LE6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电力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崇阳商贸城二期S7-108、109、110、11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43号
2025年11月23日,当事人以63元/台的价格从黄陂区壹加仁家电维修经营部购进标签标注“产品型号:JZY-A,执行标准:GB16410-2020 GB30720-2014,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厨杰电器厂,地址:顺德区容桂镇华口社区华天北一路”等内容的“猛火龙? 家用燃气灶具”具8台,购进金额504元;购进后以70元/台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56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猛火龙? 家用燃气灶”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明,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6年1月27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从事经营的“猛火龙? 家用燃气灶具”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检测并于同年3月24日出具报告编号为SCLG08202600019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燃烧工况(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猛火龙? 家用燃气灶具”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直接用于销售涉案产品的购进价款504元,所缴税款、水电费等税(费)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难以区分到被查处的特定商品上,不予扣除,违法所得5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6元的行政处罚。
6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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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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