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伍贰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CFWMX07K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晏家坪76号办公楼1层119室(原中铁一局材料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2026)甘0103民初32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范**
甘肃伍贰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张*,葛**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罚﹝2025﹞313号
1、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类公司。因其不具备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相关资质,2024年5月至7月间,当事人与甘肃国泰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甘肃拓迪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甘肃安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当事人每招收一个学员,按照每人1500元-1800元不等的费用支付给上述任意一个公司;当事人负责提供与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相关培训学习、招生等工作,并根据培训课程的不同向学员收取5000元至15000元培训费,其中包含资料费、授课辅导费、实操费、证书工本费等。2、当事人为开展培训业务,让更多的人获悉其具备消防类专业的相关培训,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其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拍视频资料的宣传)、电话推销、业务员跑业务、口口相传以及转介绍等方式,宣称或者以图片、文字展示等内容,进行商业宣传,获取到有意向考取消防设施操员证的个人,片面介绍公司情况,在未告知对方本公司不具备组织培训资质的情况下,仅介绍培训的内容、考场、政策等信息,使得有意向人员通过上述方式误认为当事人具备培训资质,因此选择在当事人处参加培训并缴费(缴费内容包括资料费、授课辅导费、实操费、证书工本费等),并与部分意向人员签订“企业咨询服务合同”。缴费后,需要开具发票的,统一按照“其他咨询服务*咨询费”的名称开具发票。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丽的微信名称为“A住建消防培训-张老师”。其朋友圈2025年8月19日发布的内容为“消防设施操作员:VIP模式渠道对接,学不会记不住,担心考不过的,VIP模式助你一次通关上岸拿证”;2025年7月31日“消防设施操作员:人到一次过,今日份成绩单,虽然只有一个,也是顺顺利利哒”;2025年8月8日“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政策即将再次迎来调整……并附消防考试大政策的图片”;2025年8月18日“鉴定人数:本批次共计划鉴定新考生和补考考生2255人。甘肃站鉴定1815人,其中初级监控操作方向200人……,并附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2025…链接”。4、2024年12月份,甘市监价竞函(2025)14号转办函涉及的投诉人徐云峰通过朋友圈看到了张丽的宣传,误认为张丽是住建局或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的机构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计打款13300元,转给“A住建消防培训-张老师”,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通过该公司取得“中级监控消防设施操作员”相关证书。合同中约定,甘肃伍贰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助徐云峰完成消防设施操作员学习考试、并确保其在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资料审核通过,报名成功。如若徐云峰参加考试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继续服务或退款。截至目前,徐云峰(投诉人)尚未取得中级监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也没有收到甘肃伍贰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的学费。综上,当事人虽在发票、协议等文书中表述为咨询业务,但其实际开展的招生、培训、收费等行为,均属于组织培训范畴。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电话推销等方式的商业宣传,是向消费者(受众群体)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重要展示,是消费者做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可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促成交易机会。但当事人在利用上述方式宣传时对本公司资质未做任何提及,甚至其员工以“A住建消防-张老师”自居,内容含糊不清,含有多重语义,或仅陈述部分事实,未做全面陈述,导致受众群体产生误解,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罚款人民币40000元.
400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