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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哈米电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等秀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MAEBNQHFX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五支路328号未央苑14幢31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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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明, 2025年09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大连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的“国际电工开关插座官方旗舰店”店铺在售的小型断路器产品“型号规格:BY6-63  C16  AC230/400V 1P”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J20250100271),其中“运行短路能力试验”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依据:GB/T10963.1-2020;1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9只。上述产品进货数量120只,销售了111只,销售价是5.96元/只,货值金额总计为715.2元,违法所得384.06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加之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的9只型号规格:BY6-63  C16  AC230/400V  1P小型断路器产品;二、没收违法所得384.06元,并处以罚款357.6元,上缴财政。
357.6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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