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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宇都卫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维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MA31MGGF19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5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冀06知民初25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邓**
泉州宇都卫浴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27
(2025)闽05民初57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颜**,陈**
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兆恩卫浴经营部,泉州宇都卫浴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369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汪梓裕、詹文杰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泉州宇都卫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MGGF19;类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泰;身份证号码:152801198011103613;联系电话:15715996676;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卫生洁具制造;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金属制卫生器具制造;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制造;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燃气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太阳能器具制造;照明灯具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8年4月20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方称泉州宇都卫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查处。 2026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前往当事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255号”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28个待售的“软管”和29个待售的“面盆下水器”,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标注有(大宇卫浴)。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进货单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送达《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南市监限提〔2026〕5-27号),限期五日内提供商标相关材料,截至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8个“软管”和29个“面盆下水器”进行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5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3日生产了100个“软管”,于2025年9月1日生产了100个“面盆下水器”,上述两种产品均在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大宇卫浴)。当事人线下售卖,截至案发时共售出了72个“软管”和71个“面盆下水器”,“软管”的销售价是7元/个,“面盆下水器”的销售价是7元/个。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南市监限提〔2026〕5-27号),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涉案产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必要支出相关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故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软管”和“面盆下水器”的违法所得为1001元,货值金额为1400元。 另经查,“大宇”是浦项国际公司持有的特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62402303号”、“第361691号”,有效期分别为2022年07月28日至2032年07月27日、2019年09月20日至2029年09月19日。经商标权利人代理人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对涉案“软管”和“面盆下水器”进行鉴定,涉案“软管”和“面盆下水器”均非其生产或经其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五张、现场检查视频光盘,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财物扣押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过程和事实; 4.涉案产品生产单、销售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售价等事实; 5.浦项国际公司委托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书》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经鉴定为非其生产或经其授权生产的产品; 6.“大宇”相关商标档案,证明:涉案产品所侵犯商标注册情况; 7.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南市监限提〔2026〕5-2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进货单据、其他商标授权相关材料、涉案产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必要支出相关材料。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大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软管”和“面盆下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
1.没收涉案28个“软管”、29个“面盆下水器”;2.没收违法所得1001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